对于延期交货的判断基准在于出卖人在事先签署的合约中所规定的时间段之内,是否向买方提交了相关物业。倘若出卖人在接收到催促告知之后,仍然未能在三个月这一合理期限范围内完成交货义务,那么买方便有权利请求出卖人就逾期交货所带来的相应经济损失给予赔偿。
然而,如果在经过我方多次催促之后,出卖人仍旧无法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按期供货,且未能提出充分理由进行解释,那么买方有权选择终止与出卖人之间的交易协议,同时所有因此引发的经济损失都将由出卖人独自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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