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逾期交房这一问题,主要涉及以下三种情形:
首先是开发商未能履行通知义务或者虽然已发出交房通知,但是在约定期限内并不满足交付标准;
其次是开发商虽然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者发出了交房通知,然而购房者却坚持认为所购房屋尚未达到约定的交付条件,进而选择拒收钥匙,并据此主张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最后是购房者在接受房屋之后,又以房屋未达交付条件为由,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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