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在众多购房案例中,我们习惯将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条款中的交房期限作为起点,以此衡量开发商是否存在逾期交房的行为。例如,若在购房者反复督促之下,开发商仍无法在约定的三个月内完成房屋移交工作,或者不能够提供合理且充分的解释或理由,购房者便可依据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法定解除权来终止双方已签署的购房契约。在此过程中,购房者不仅可以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购屋款项,同时还需偿还相关的贷款利息,并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及其他违约责任。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即使开发商在接到催告通知之后,能够在三个月内按期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尽管此时购房者无权解除购房合同,但他们仍然可以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诉求,要求对方就超出合同约定交付期限的部分给予经济上的补偿。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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