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档案在劳动关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可以证明一个人从学校到各个工作单位的职场生涯,没有档案,会给劳动者的就业及退工带来影响,而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还要根据档案里记载的工龄年限来确认。所以,用人单位应对员工的个人档案负责,而劳动者自己也不能对个人档案掉以轻心,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依法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不得拒退职工档案现实中,经常会有企业以员工在离开公司时不交培训费、不退住房、不缴纳违约金等为理由扣留员工的档案不放,也不给办理有关手续,以为这样就可以制约住员工,殊不知企业以这种非法的手段来纠正员工的违约行为,也是错误的。早在1992年6月9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规定》中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转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实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全文55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