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5月1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5月2日至5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一、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1、公式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加班费按下列方式计算:
(1)工作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薪天数21.75×8小时)×150%;
(2)休息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薪天数21.75×8小时)×200%;
(3)法定节假日: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薪天数21.75×8小时)×300%。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定节假日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时,不排除国家规定的十一天法定节假日。因此,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工资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薪天数×8小时)
月薪天数=(365-104天)×12月=21.75天
2、公式说明:
其中21.75天为平均每月计薪天数。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3、加班工资基数算法:
(1)签订劳动合同:法律规定是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没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实例:假如你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4500元,那除夕的加班费为4500÷21.75×200%=414元。
二、工资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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