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省辖区内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各市、地辖区内属企业的集体合同也可委托所在地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无主管部门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其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地、市、县属各类企业的集体合同分别由地、市、县劳动
(一)本省辖区内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各市、地辖区内属企业的集体合同也可委托所在地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无主管部门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其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地、市、县属各类企业的集体合同分别由地、市、县劳动行政部门管理。
(二)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说明一式三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企业工会同时报上一级工会。
(三)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若集体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提出异议,并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双方应按本章有关规定对相关部分修改后重新报送。
(四)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参阅文件: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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