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这里涉及到几个概念:
一、是工资标准或标准工资。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按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得工资性收入。劳动者平均月实得工资性收入难以确认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同期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难以确认的,按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应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二、是工作年限的计算。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件》规定:“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对于这一条,上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又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但不满一年或超过一年以上时间,扣除整数年后所余时间满六个月但不满一年的情形。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一名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了半年多,则按规定可以得到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偿金。如果他在同一个用人单位工作了三年零两个月,则按规定,减去整数年后所余的时间为三个月,不满六个月,不能算作一年,因此他只能拿到相当于三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在计算补偿金时还有几点是需要注意的:
计算补偿金的工资收入是税后收入。上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指出,用作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包括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个人应缴纳的各类税费。股票、期权、红利等与投资相关并不列入工资总额的收益,不作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这里的“税”,指的个人所得税,“费”指的是各项社会保险费、工会会费等。
计算补偿金的年限是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而不是所有工作时间的累计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计算方法仅适用于2002年5月1日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对于这以前订立的劳动合同,仍然要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计算,具体的计算方法是,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1年的,按1年标准支付补偿金。这里未满一年,仅指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情况,不包括超过一年的情况。
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不同
一、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辞职。从2008年后直算。且仅仅社保缴费基数有误时,不支持经济补偿金(按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委内部文件);
二、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且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辞职的。从2008年后起算;
三、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合同无效理由辞职的。从2008年后起算;
四、以"拖欠工资"或"拖欠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辞职的。从2008年前起算。
五、以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辞职的,从2008年前起算;
六、以用人单位有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为由辞职的,从2008年前起算。
即前三种理由只从2008年后起算,后三种理由从2008年前起算。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2008年后当然是《劳动合同法》,2008年前则是2001年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也就是说,上述"四、五、六"的情况下,2008年前与2008年后的法律均支持经济补偿金,而上述"一、二、三"的情况下,只有《劳动合同法》支持经济补偿金,因而只能从2008年后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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