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优抚是针对军人及其家属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军人及其家属所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养老、就业安置等待遇和服务的保障制度。社会优抚安置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特殊部分,实施范围仅限于社会中备受尊敬而又有光荣身份的群体,即复员转业军人、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及其眷属以及为国捐躯军人的遗属。此项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社会安定,并且有利于国家安全。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军人享受的优待措施主要有:
1)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2)医疗待遇。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菌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医疗无力支付军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3)伤残优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4)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家属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个就业。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复员军人未工作,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逐步改革他们的生活待遇等。
在我国,社会优抚安置制度涵括的项目主要有:拥军优属活动,伤残军人安置,退役军人就业安置,军人抚恤,军烈属优待,军用两地人才培训等等。
附:社会优抚范围
社会优抚是优待和抚恤的统称,涉及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内容比较广泛。优抚工作的目标是使优抚对象达到社会平均的生活水准,国家针对可能影响优抚对象的死亡、伤残、退役等因素,通过优抚保障设立了死亡抚恤、伤残抚恤、社会优待和退役安置以及社会褒扬等方面的内容。
1.死亡抚恤
死亡抚恤是社会优抚的最基本内容,是政府按规定向军人遗属提供的抚恤金。军人或警察为国捐躯,必然使其家属尤其是被赡养人蒙受巨大的损失。因此,国家有责任抚慰其家属,保障其生活,提供既有褒扬意义、又有物质补偿性的抚恤金。一般根据现役军人死亡的性质(因战、因公、因病)、生前的表现以及生前的收入和级别等情况确定不同的抚恤金标准。死亡抚恤又分一次性给付和定期给付两种形式。前者具有褒扬和社会补偿的性质,后者具有社会救助的性质。
2.伤残抚恤
伤残抚恤也是优抚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之一。军人在服役期受伤致残或患病致残后,将会对其本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国家应当通过保障措施,对他们本人及其家属的生活进行保障,以体现国家对他们所作贡献的褒扬和抚恤。伤残抚恤是国家依法对现役伤残军人及其家属提供保障其生活的资金和服务性的特殊保障项目。伤残抚恤是在现役军人负伤或致残后,由国家按照规定向其本人和家属提供的;伤残抚恤是在现役军人致残后保障他们及其家属的生活达到当时社会的一定水平;伤残抚恤对保障对象既提供资金保障,又提供服务保障。
3.退役安置
退役安置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向退出现役的军人提供资金和服务保障,使之重返并适应社会的一种优抚保障项目。退役安置包括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资金保障主要有退役安置费,各种生活津贴及贷款;服务保障包括就业安置、就学安置、落户安置、职业培训、技术等项目。
4.社会优待
社会优待是国家和社会按照立法规定和社会习俗对优抚对象提供资金和服务的优待性保障项目。社会优待手段既包括资金保障,也包括服务保障。资金保障,通常是向优抚对象提供各种生活津贴;服务保障,主要是由社会各界(包括工作单位、社区组织或社会团体)提供,既有生活服务,又有生产服务。以保证为国家做出贡献的人员及其家属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平。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社会优待更多的体现在革命伤残军人的优待措施中,如荣军院、伤残军人疗养院等。
5.社会褒扬
社会褒扬是指政府和社会各界为优抚对象提供的各种优惠照顾措施以及授予优抚对象的各种荣誉称号、节日的慰问和表彰,表达人们对优抚对象的敬意,提高优抚对象的荣誉感和自豪感。社会褒扬是一种激励,能促使优待对象更好地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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