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某物业公司接管某小区,对小区服务周到,谁家的灯泡、家用电器坏了等诸如此类的生活琐事,一个报修电话,该物业公司立即派专业人员上门维修。物业公司上门维修时顺便带来了要更换的物件。并且物业公司换件时说明损坏原因,换件的理由,并经业主认可之后换上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件。住在该小区的业主李先生,他家的马桶、水管等坏了都是物业公司来维修的,且用的是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件,但连换了几次,都没用几天就坏了,王先生想知道这种情况是否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有何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像这样的问题在物业管理相关法律中是找不到法律依据的,只能适用民事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因为它涉及到民事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若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物件并不是以此为营利手段,仅是为了维修而备用,并不从中谋取利润,在此种情况下,物业公司对于业主来说并不是物件的销售者。物件质量有了问题时,业主可以直接找销售商要求赔偿,也可以通过物业公司找销售商赔偿,但是若物业公司提供物件时向业主另外收取了费用,从中得到了销售利润,此时,物业公司就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销售者,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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