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南部分地区持续二十余天出现37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用人单位需按照《关于用人单位实行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39号)的规定,及时采取防暑降温、发放高温津贴等措施,做好夏季高温劳动保护,保障职工在高温条件下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据了解,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扣减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醒,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任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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