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害赔偿如下:
1、债权人订立合同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2、债权人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准备必要的费用;
3、债权人因失去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而造成的损失;
4、债权人已履行合同义务时,债务人因拒绝履行返还给付物的义务而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
5、债权人已收到债务的支付物时,因返还该物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但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有不同观点。其一认为,无过错一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害均可请求赔偿,既包括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也包括因恢复原状所发生的损害赔偿;其二认为,对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应具体分析,在许多情况下,损害赔偿与合同解除是相互排斥的,选择了其一便足以使当事人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没有必要同时采取两种方式,例如协议解除、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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