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申请设立的出资人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前须先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申请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投资人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提交相关文件,提出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2、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主管机关受理投资人提出的申请后,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对申请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做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主管机关决定予以核准的,向申请人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主管机关决定予以驳回的,向申请人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申请预先核准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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