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予以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预先核准申请书;
(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人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度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前,都必须先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也要先行进行名称预先核准。
一、申请设立普通公司前的名称预先核准
公司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是公司启动设立申请程序的第一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
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公司只有经过名称预先核准后,才能够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在银行申请开设临时账户,办理股东出资的存取和转账手续。
二、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前的名称预先核准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主要原因是:
(1)由于许多公司设立申请人对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名称的规定了解不够,在确定其名称时不规范,如果不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往往会发生名称不规范甚至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造成批准决定文件所使用的公司名称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影响了行政许可批准决定文件的严肃性。
(2)由于名称的预先核准使用申请在先原则,一些公司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如果不先进行名称的预先核准,有可能发生名称被其他公司优先申请核准登记的情况,其行政许可决定文件使用的名称可能产生侵犯他人名称权的问题,影响了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因此,需要在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前先行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为公司合法经营提供法律保障。
三、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主体
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两类人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事宜:一是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这个代表本身也应当具有股东资格;二是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也由两类人办理申请事宜:一是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该代表本身也是发起人;二是全体发起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四、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公司预先核准名称的保留期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并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之日起算。在6个月的保留期内未申请公司登记注册,或者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准予登记决定的,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即告失效,其他公司即可申请以此名称作为自己公司的名称。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公司法》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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