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是怎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1、投资人是拟设立企业的全体出资人。投资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投资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2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3、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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