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名称保留六个月。
各类企业设立的条件
一、公司制企业
(一)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其中: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会成员为3-13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中应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章程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1-2名监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
5、有公司住所。
(二)申请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2、有公司名称;
3、有公司住所;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三)申请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非公司制企业
(一)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万元);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三、申请企业集团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名称需经总局核准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的条件:
1、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应为公司制企业;对国有企业为主体设立企业集团,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是非公司企业法人,下同);
2、具有5家控股子公司;
3、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0000万元以上。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经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文件:(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上面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全文1.9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