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
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企业名称由国务院批准;
2、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及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或其他应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名称由国家工商总局批准。
一、公司名称的构成
1、名称的构成:公司名称一般有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例如:上海(行政区划)+指南针(字号)+旅行社(行业特点)+有限公司(组织形式)
2、字号:以2个或以上的汉字组成
3、行业特点:包括产品名称、行业名称或产业名称,如贸易、信息科技、广告、企业管理等。
4、组织形式: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等
二、公司名称的登记管理
1、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
(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
(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的。
2、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1)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企业;
(2)企业集团;
(3)专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审计机构、典当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工商注册代理机构、专业经纪组织、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机构、征信机构;
(4)股份有限公司;
(5)国有独资公司;
(6)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7)出资额在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
(8)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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