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商标用作公司名称的合规性问题,通常需要考虑以下两种情形:
首先,如若商标为著名的驰名商标,那么其他人士在注册类似的企业名称时可能会被视为非法搭乘其声誉的行为,进而引发相关的不公平竞争争议;
其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公司名称所拥有的权益称之为“企业名称权”,同时,商标亦享有受保护的专属权称“商标权”。
这两项权益在大多数情况下均能够和谐共存且互不干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