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解1:所有劳动索赔均在法院受理范围内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如果工人要求补交社会保险,应提交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此外,要求更正人事档案内容,办理退休手续和确认工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不应提交法院
误解2:自愿放弃的权利可以再次主张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根本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补充签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且补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追溯至雇佣之日,除非劳动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补充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反向签字行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视为劳动者自愿放弃要求双倍工资的权利,要求双倍工资,不应该支持
例如,小明在2014年加入了一家公司,但公司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截至2015年,公司与小明签订了2014年至2017年的补充劳动合同,小明于2016年离职。他希望调查2014年至2015年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责任。如小明的要求,没有支持
误解3:如果工人在工作中受伤,而未确认工伤索赔权
雇主应在30天;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申请的,劳动者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人民法院受理因工伤待遇引起的劳动争议,前提是劳动者已被认定为工伤和残疾。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未对工伤认定作出结论的,劳动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伤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诉讼)
误解四:劳动者可以随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根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有责任为其主张提供证据。如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业主控制和管理的,业主应提供证据;发包人未提供的,由发包人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现行规定要求保留期限为2年,期间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索赔是在2年前提出的,劳动者应提供证据
误解5: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出于个人原因辞职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赔偿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工人因“个人原因”、“身体原因”、“家庭原因”和其他原因申请辞职,然后以雇主欠工资和社会保障为由要求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通常很难获得支持
误解6: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终止
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人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主终止劳动合同。然而,工人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权利并非绝对自由。法律有时间限制的原因是为了确保雇主有合理的时间寻找继任者,并确保公司业务的持续。如果雇主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雇员突然辞职而遭受了经济损失,法院通常会支持其损失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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