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现役军人诉讼离婚的,军人离婚有一票否决权。非军人要求离婚的,一般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军人的这一意愿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
但军人的离婚否决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否决离婚这一票能不能产生不准离婚的法律后果,不仅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时取决于军人一方有无重大过错。
非军人一方单方要求离婚,须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程序方面对军人的离婚没有做出特殊的要求,所以跟普通人离婚的程序一样。
军人离婚
第一,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第二,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可以不征得军人同意。
第三,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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