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的,只要军人没有在婚姻中有过重大过错,那么配偶不得跟军人离婚,二人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如果军人在婚姻中有重大过错的行为,如重婚或家暴,那么无需征得军人同意,其配偶就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对二人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准予夫妻离婚。
关于《民法典》中军人配偶离婚规定的思考
一、《民法典》中,有关军人离婚规定的解析。
二、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精神。
1、违背了平等原则;
2、违背了保护妇女权益原则;
3、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不符合我国军队建设发展的要求。
4、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可能使一部分军婚出现畸形的不平衡。
5、关于重大过错的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6、《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军婚的特殊保护,并不一定符合军人的实际利益。
三、军人婚姻应应该通过加强军人社会保障来进行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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