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厦门市国有事业单位改制条例(试行)》《厦门市国有事业单位改制条例(试行)》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改制,是指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把国有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第三条改制适用本规定,事业单位改革中按照国家和省文件要求,或者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撤销、精简编制(精简后的编制少于实际编制)的,或者事业单位自身的发展需要;市属国有事业单位(不含全日制学校)及其在岗人员(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和需要安置的离退休人员
第四条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遵循政企分开的方向以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为需要,以促进社会事业与经济发展协调为目标,实行政企分开,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布局合理、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与自我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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