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单位,企事业,职工,资产,企业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直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的意见
发文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赣市府发[2005]4号
发布日期:2005-2-1
执行日期:2005-2-1
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市直企事业单位改制进程,加大对改制工作的指导、审批和监管力度,增强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改制工作平稳推进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仍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促进国有企业发展,确保职工队伍稳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最有效途径,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的重要举措。同时,企事业单位改制涉及企业和职工较多,改制情况复杂,利益调整较大,矛盾较为尖锐,改制过程中还存在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对此,各部门、单位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改制,搞好服务。各企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企事业单位改制工作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安排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专门人员负责改制具体事宜,确保改制时能找得着人,办得了事,妥善处理各种问题,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确保改制工作平稳推进。
二、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改制方式,彻底实现“双置换”
企事业单位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改制,宜根据所处行业性质、改制时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产品的市场销售状况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改制,都要有利于国有资本的有序退出、职工的妥善安置和企业的后续发展,要从法律上彻底解决债权债务,解除职工固定身份并与单位形成新型的劳动关系,实现国有资产和职工身份的“双置换”,使企事业单位改制不翻烧饼,不留后遗症。
对资不抵债长期亏损且扭亏无望的企业应依法破产,对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不适用《破产法》的事业单位,宜采取关停等方式进行改制,应按照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负担政策,同时比照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处置资产和安置职工。对机关实体和国有单位开办的集体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负责其职工安置和稳定工作,其改制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可依照国有企业改制有关优惠政策予以返还用于职工安置。企事业单位改制后,原则上不再保留留守处和安排留守人员。
三、严格改制方案申报审批程序
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我市有关改制政策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由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市直企事业单位改革攻坚综合协调领导小组讨论批复执行。
四、严格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规范资产处置程序
要进一步严格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会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企事业单位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所属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核准备案,其中涉及资产剥离、损失核销、帐务调整等事项的,应征求市财政局的审核意见。
要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程序。按照《企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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