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企事业单位改制政策的选择
时间:2023-05-07 18:22:14 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是加强领导。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主体(无经营主体的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成立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资产清查或审计,并组织产权界定,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3.资产评估。经投资者同意,改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验资或者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资格审查。评估费按照省民证[1998]14号文规定的优惠标准支付。

4.不良资产处理。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清查或审计、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结果,对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给予批复,改制企业的不良资产核销和国有资产处置

5.改制方案应当包括资产处置、职工安置、职工(代表)会议意见、企业章程以及改制目的,体制改革的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6.拟实施体制改革的企业应根据产权关系向资产管理主体提交报告(未明确投资主体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提交),一般移交市体制改革办公室备案;涉及面广、难度大的,提交联席会议批准

7.建立公司治理结构。改制企业应当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企业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摘自《厦门市关于深化国有中小企业改制的意见》(厦发〔2000〕097号)第七条)关闭、破产、被全资收购的国有企业(指非国有经济单位收购的国有企业),职工缴费年限在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不满5年的,按照规定可以办理提前退休,而提前退休的程序应该与分流其他员工同步进行。企业应当按照法定退休年限和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企业应承担的部分养老保险。根据新发[2000]091号文件精神,企业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职工移交社区管理时,还应预留活动经费,每人预留标准为[(10年+提前退休年限)×60元];需要缴纳医疗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摘自《关于停业职工支付经济补偿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第五条,厦门市国有企业破产重整(厦发[2001]196号)

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年龄从法定退休年龄起不满5年,工作满20年的;或者在1970年底以前,工作满33年的,经本人自愿申请,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委组织部(党群口)或市人事局(机关口)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人员以按事业单位退休费用标准计算缴纳的退休费用为基数,每年提前减收2%的退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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