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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国有非工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荆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荆政发[2005]28号
发布日期:2005-10-17
执行日期:2005-10-17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国有非工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荆政发[2005]28号颁布日期:20051017实施日期:20051017颁布单位:荆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推进市直国有非工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等国资监管的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直国有非工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确定改革改制形式,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一)坚持"有进有退、进而有为、退而有序"的原则,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推进企业体制创新,实行以产权为核心的多种形式的改革。改革改制形式由市国企办(市国资委)审核确认。
(二)对在国有经济中起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作用的行业和企业,主要包括供水、地方铁路、港口、军工、城市基础设施、粮食储备、垄断性资源开发利用等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行业、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行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中的骨干企业等,要加大
改组、改造力度,进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造,明确国有资产监管和营运主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在实现产权多元化和职工国有身份转换的同时继续保持国有资本的控股地位。
(三)对缺乏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实行国有资本整体退出的民营化改制。
(四)对生产经营已经停止或已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依法破产暂时有困难的企业,实行全员解除劳动关系、转换国有身份、按政策分类安置,企业所有制性质及法人资格一定时间内维持不变。
(五)对有条件的企业推进并购重组,积极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盘活资产存量。
(六)对经济效益差、资不抵债的企业依法实行破产。
二、规范改革改制程序,健全批准报告制度
企业改革改制必须制订方案,实行批准报告制度,具体操作要按照《荆州市市直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操作规程》执行,其主要程序为:
(一)提出改革改制申请。改革改制申请由企业报经其国有产权直接持有单位(以下简称产权持有单位)审查(产权持有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对企业改革改制的申请)后,报经市国企办(市国资委)核准;产权持有单位为市国资委的,可由市国资委直接提出改革改制要求。
?(二)制订改革改制方案。企业的改革改制方案由市国资委或由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与企业或其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后制订。改革改制方案中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情况;企业改革改制拟采取的形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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