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一家食品公司的装运工,每天工作10小时,每月干26天为满勤,月工资1500元。小张觉得自己的工作挺累,工资太少,又听说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自己的工资是不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呢?带着这些疑问,他找到公司经理,要求增加工资。经理说,我们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920元,我每月给你1500元,还缴纳养老保险费,你还有什么不满意的。听了经理理直气壮的答复,张某消了气。那么,食品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呢?
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83天。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只要一个月出勤20.83天,每天工作8小时,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就应当不少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国家有严格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并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违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除此之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也有相同的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发生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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