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行政复议的目的是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因此,协议放弃行政复议的权利无效。
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是否可诉
一般而言,行政复议中止行为属于过程性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复议申请人如果认为行政复议中止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在行政复议程序结束后再行诉讼。但是,如果行政复议中止行为没有正当理由无限期地中止,势必会导致复议申请人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长期无法得到保障,从而侵犯其合法权益,对于此种情形,应赋予其可诉性。
《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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