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曹宇通讯员张思思)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民政部等部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市从即日起至2009年4月1日,集中办理2008年9月5日前已经形成的公民私自收养子女工作。
据悉,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可向住地公证部门申请办理公证。已办理公证尚未落户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有效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1999年4月1日后私自收养子女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应按照以下情况办理:
收养人无子女,带育婴所在地相关证明登记
收养人符合《监护责任由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承担。待收养人年满30周岁后,仍符合收养人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单身男子收养女性弃婴,年龄须相差40岁
单身男性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弃婴和儿童,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民政部门不予办理收养登记。
全文40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