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一、收养人的收养条件有什么
收养人的收养条件:
1、收养人不得违反计划生育;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不受无子女、只能收养一个孩子的条件限制;
3、收养非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还必须提供被收养父母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当地镇一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结婚、生育证明、儿童出生证明、出生证明,并与有关部门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一式四份;
4、不孕症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无法发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需经市人民医院、市妇幼医院、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两家医院检查证明患有不孕症,治疗无效后到区计划生育局领取申请表。
二、收养小孩要哪些手续
(一)合法收养
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需收养子女,经人口计生局批准后方可收养,否则为非法收养。
1、收养子女需以下材料:
(1)审批表一式两份;
(2)单位(或社区)婚育证明,且负责人签名;
(3)男女双方申请;
(4)结婚证复印件及原件;
(5)男女双方户口簿复印件及原件;
(6)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二)非法收养
未经人口计生局批准,非法收养子女,需给养子(女)报户,需以下材料:
1、男女双方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写清婚姻、生育或未生育的情况,已收养子女的姓名、性别、收养时间),并加盖街道(乡镇)计生办公章;
2、婚后未生育过子女者,需提交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3、持男女双方的证明及不能生育的证明(已生育过子女的只需男女双方证明)由计生局局长签字后到办公室办理收养子(女)的报户的有关手续。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过继孩子时需要哪些手续
过继孩子收养手续如下:向登记机关提交收养书;向登记机关提供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村民委员会出具本人婚姻状况以及有无收养能力等证明;医疗机构出具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儿童,应当提交收养人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示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如要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还应当提交收养人无子女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儿童报案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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