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条款的性质是约定条款。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不是法定条款的,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用约定试用期,但双方约定试用期的,约定的试用期是有期限限制的,不能超过法定的期限。因此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条款的性质是一种约定条款,法律没有强制要求签订试用期,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签订试用期,也可以选择不约定试用期。
一、劳动法试用期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我国新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合规吗
员工在试用期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不合规的。因为我国劳动合同立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用书面的形式约定试用期,而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劳动关系双方约定了试用期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员工在试用期间内,用人单位也应该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保用人单位也可以以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予以辞退。简单来说,不签劳动合同就不能约定试用期,因此在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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