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是否为必备条款
时间:2023-06-27 22:13:29 9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所谓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一、考察期和试用期有什么区别

考察期不是法律概念,是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而造出的词。

试用期即是考察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往往与劳动者约定超长的试用期或将试用期独立于劳动合同期限之外,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最大限度侵占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上述做法为法律所禁止,部分企业便改变说法以规避法律。

二、劳务合同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1、工作时间约定不同

前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4小时。

后者,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合同订立形式不同

前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后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工资支付时间不同

前者,按月计薪,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后者,受其自身特征的限制,以小时计酬为主,且工资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

4、试用期约定

前者,除了以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认为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都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而在非全日制中,当事人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

5、购买社保缴纳的承担者不同

在全日制用工中,无论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至少是“五险”,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在非全日制用工中,除了企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外,对其他各项保险费,都由劳动者以个人身份缴纳。

6、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前者,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必须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的;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后者,企业可以随时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却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使得用工更灵活,成本更低。

7、劳动关系的排他性

前者具有排他性,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后者,劳动关系不具有排他性,员工可以与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但是后一个劳动关系不得影响前一个劳动关系。

三、3个月的试用期,签多久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三个应该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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