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春市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江西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提交初次鉴定结论。
二、宜春市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受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二)不予以批准的条件申请鉴定时间超过收到初次鉴定结论时间15天的。
(三)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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