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与辞退员工补偿方案
时间:2023-11-17 22:22:40 3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题目所述,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然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如果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然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病假期间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病假期间,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但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况记入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按双方约定办理。因此,在病假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办理劳动合同期满手续。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病假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办理劳动合同期满手续。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如果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国家规定门诊病假最多开几天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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