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违约金土地出让价款一般需要缴纳多少钱?
时间:2023-02-09 13:00:15 47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某公司在足额缴纳出让金但并未缴纳滞纳金的情况下申请土地登记手续,登记机关认为其不符合登记条件,公司称滞纳金数额过高,且《行政强制法》规定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但登记机关认为应当适用违约金规则。请问此种情况如何处理?土地登记时是否应当缴纳逾期支付产生的价款?该价款是否有上限?

解答:

一、逾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应缴纳违约金而不是滞纳金。理由主要有两点: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

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当事人应当缴纳的是违约金,如果是行政合同,则当事人应当缴纳的是滞纳金。2004年9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门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属于民事争议还是属于行政争议》的来函进行了明确答复,指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解除出让合同,是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追究合同另一方的违约责任,不是行使行政管理权,由此产生的争议应属于民事争议”。

2.2008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是“违约金”

对于当事人逾期缴纳出让金应当支付的价款,2000年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第31条规定的是“滞纳金”,但是两个部门2006年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以及2008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都明确规定的是“违约金”。

二、办理出让土地登记前一般应缴纳滞纳金或违约金。

对于登记前是否应缴滞纳金或违约金,法律文件中无明确规定。但上述2000年示范文本第31条和2008年示范文本第30条都将延期付款缴纳滞纳金或违约金作为受让人的一项合同义务,在受让人没有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的情况下,登记机关出于审慎注意、维护国家利益的考虑,最好不要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三、滞纳金有上限,违约金以约定为准。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所以,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的缴纳有上限,最高限额应当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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