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孕妇加班不合法,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一、女工劳动安全保护都有什么规定
女工劳动安全保护都有以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其他。
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可以获得的保护
首先,法律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是不可以从事三级体力强度和怀孕期间禁止的劳动的。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后,就不能要求加班和上夜班。还应该在劳动期间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其次怀孕女职工不能适应劳动强度的,用人单位应该尽可能的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女职工是可以带薪进行产前检查的。
三、哺乳期上班能享受到什么待遇
第一,用人单位对于女职工不得以其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
第二,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
第三,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四,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全文69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