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不动产首次登记流程
时间:2023-07-31 15:13:37 1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申请人带足材料到不动产交易登记窗口提交登记申请。

2.由不动产管理局组织权属调查股人员对所申请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测量并填写实地查看记录并决定是否受理。

3.若实地查看测量结果符合要求,窗口受理人员依法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询问登记事项、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结果等工作的过程。

4.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所提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5.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缮证归档。在材料齐全的的情况下,一般5个工作日办结完毕。

佛山不动产登记和变更登记如何办理?

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动产登记证明》;申请人缴费后,持缴费凭证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即可。

线下办理:申请。申请人向区或各镇街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审查决定。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动产登记证明》;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或各镇街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取证窗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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