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同居分手而要求支付青春损失费,一般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因为在现有法律中没有对青春损失赔偿的规定。即便把青春损失归结为精神损害的范畴,青春损失费在实践中也并不是都得不到赔偿,有以下三种情形是可以得到赔偿的:
第一,一方自愿给付。出于道义,男方或者主动提出分手方认为自己的分手行为伤害了对方或者因为对方为自己打胎,而自愿给予对方一定数额的补偿。
对这种自愿支付费用的行为是称“青春损失费”、“分手补偿费”还是其他,法律都不禁止。
第二,是基于一方的过错。如男方违背女方意愿而导致女方怀孕或因多次性行为导致女方身体受到伤害的。
第三,若恋爱关系的解除是因为一方在恋爱过程中存在玩弄对方感情、借同居达到一定目的的行为。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前提是行为人必须具有过错,过错与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且案由应当是 损害赔偿 而不是解除同居关系,更不能是要求支付“青春赔偿费”。
一、解除离婚青春损失可以支付多少?
如果因为男方有过错,就可以请求赔偿,没有,就不可以。
从法律的角度看,离婚青春损失费是没有被直接认可和支持的。青春损失费是一个民间发展而来的词,是离婚的人因为自己心灵受到创伤,认为自己在婚姻中处于劣势地位并且付出比对方多,希望在离婚的时候获得经济上的补偿。从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上看,与离婚青春损失费比较贴切的是精神损害赔偿。
二、拿分手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我们知道情侣如果分手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费的话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不少情侣闹僵一言不合就说要告对方,索要分手费什么的。而被索要的一方可能会说对方是敲诈。情侣分手索要分手费一般情况下不能说是敲诈。
情侣之间分手一方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费一般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但也不被法律所强制。简单下定论说索要分手费是敲诈显然是不准确的,确定所以分手费是否为敲诈,应该从以下几点来认知:
(一)敲诈行为是一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情侣间的分手费通常是一方认为自己的青春被耽误了,对方要补偿自己,并非无故索要财物;
(二)敲诈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情侣之间索要分手费往往会闹僵,索要一方说出一些气话也所难免,例如说你不给分手费,我就怎样怎样之类的话语。但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这样就是敲诈了,因为敲诈还有金额的规定;
一方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向另一方强行索要分手费的,并且数额达到二千元以上的,属于犯罪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即使对方在索要分手费的时候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但如果只索要500块钱分手费,也不能说对方是敲诈勒索的。
情侣分手时不知如何应对对方索要分手费时,我们建议可以这样做:
(一)要明白分手费是由一方自愿给予的,即使一方不愿意给予,法律在所不问,法院也是不干涉的。哪怕对方到法院起诉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如果索要分手费一方使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并且不断骚扰对方,被索要方可以通过报警解决。
(三)索要分手费一方索要的分手数额较大(一般这超过2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而且还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行为的,索要分手费一方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索要分手费一方也应该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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