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同居分手而要求支付青春损失费,一般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因为在现有法律中没有对青春损失赔偿的规定。即便把青春损失归结为精神损害的范畴,青春损失费在实践中也并不是都得不到赔偿,有以下三种情形是可以得到赔偿的:
第一,一方自愿给付。出于道义,男方或者主动提出分手方认为自己的分手行为伤害了对方或者因为对方为自己打胎,而自愿给予对方一定数额的补偿。
对这种自愿支付费用的行为是称“青春损失费”、“分手补偿费”还是其他,法律都不禁止。
第二,是基于一方的过错。如男方违背女方意愿而导致女方怀孕或因多次性行为导致女方身体受到伤害的。
第三,若恋爱关系的解除是因为一方在恋爱过程中存在玩弄对方感情、借同居达到一定目的的行为。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前提是行为人必须具有过错,过错与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且案由应当是'损害赔偿'而不是解除同居关系,更不能是要求支付“青春赔偿费”。
夫妻离婚男方可以索要青春损失费吗
女方在离婚时不能够向男方索要青春损失费。法律没有支持青春损失费的规定,只有夫妻离婚,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况之一的,无过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的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中也没有青春损失费的规定,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目前没有法律依据。
全文56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