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关系结束时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分手费不合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借贷系因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补偿金”等费用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纠葛转化而来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该项费用不受法律的保护。
男女关系结束期间一方需要偿还分手费合理吗
男女关系结束时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是不合理的,但是男女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并没有对青春损失费、分手费做出规定,所以二人分手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费用的行为会因没有法律依据,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不过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男女关系结束时愿意支付上述费用的,法院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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