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选购并定购完毕自家房产之后,当步入着手领取房屋钥匙的阶段之际,购买者有权利与房地产开发商展开具体磋商过程,探讨是否存在延缓领用及如何加以妥善保管的可能性。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旦房屋遭受任何损坏或不复存在的状况,其所面临的风险便会从房地产开发商正式发出书面交付通知的那一刻起,转而由购买者自行负责。唯一例外的情况便是:如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或者当事人之间另行做出过确切的约定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2%为标准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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