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若是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成房产的交付任务,经过买方发送书面催告后,已经给予其法定合理期限达到了三个月之久,然而在此期间内仍未履行相应的交房义务。在此种情形下,买方有权向法院申请解除该买卖协议,除非双方在此问题上早有特殊提前的约定。因此,当您遇到此类逾期交房的问题时,完全有法律依据来支持您提出的退房申请,并且还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定金或房款,以及相关的利息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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