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延期交付而引发的争议问题,需要明确指出,并不允许相关方继续延期支付剩余款项,除非双方已就此另行达成共识并进行了书面协议说明。若商品房的确发生了延期交付情况,并且经过买方的敦促和提醒后,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了相应的履约义务,那么买方虽然无法解除整个购房合同,但是有权向开发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然而,如果经过买方的催促和提醒后,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未能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来解释其行为,那么买方则有权解除整个购房合同,并且所有因此产生的损失都将由开发商全权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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