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主体部位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探讨。针对商品房基础工程、主体结构这两个重要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我们常会发现它们常常表现出如下特征:诸如房屋发生倾斜、地基下沉、承重结构出现变形、墙体出现裂缝等等。在这种情况之下,若商品房确实面临此类质量问题,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广大购房者的财产安全与人身安全将会遭受极大的威胁。更为关键的是,这类质量问题往往无法通过修复等手段来确保购房者的财产、人身安全以及正常的居住使用,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这已经构成了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居住的状况。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完全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甚至可以以此作为拒绝接收房屋的正当理由。
至于鉴定部门对于“严重”程度的判断标准,他们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首先,商品房是否存在着可能危及使用者生命财产安全的质量问题。商品房最基本的功能便是提供给人们一个舒适的居住环境并满足日常使用需求,倘若商品房的质量已经到了威胁到购房者及其家庭成员生命财产安全的地步,那么毫无疑问,这便可被视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
其次,商品房是否存在可能危害使用者身体健康的质量问题。对于购房者身体健康的潜在威胁,其主要表现在室内环境和室外环境两方面。
其中,室内环境污染主要源于室内装修所带来的污染,例如,装修材料中释放的甲醛等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而室外环境的影响范围则相对较广,例如,商品房所在的小区内存在严重的噪音污染、尚未完工的工程项目产生的建筑材料垃圾以及生活垃圾导致的污染等等。
最后,商品房即便经过开发商多次维修仍无法恢复至原有状态。按照一般的理解,如果商品房出现的质量问题仅需简单修复便可恢复原状,那么这样的质量问题应当归类于一般的质量问题范畴。
然而,如果同一质量问题经过多次维修后依然无法恢复至原有状态,那么我们有理由认为,这无疑已经构成了严重影响购房者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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