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款人是否享有土地征收补偿金
存款人是否享有土地征收补偿金,关系到集体组织成员是否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问题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司法解释及适用》,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应综合考虑相应标准在整个农村社会中的合理价值。在具体问题上,基本标准是是否形成相对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依法办理户口。同时,要充分考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集体经济组织资格的排除,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范围外,因出生、婚姻、收养、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移民而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丧失,不应由村民自治决定。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存在着所谓的多数人暴政,特别是在家族势力较大的地区。多数人通过形式上的平等来剥夺少数人的合法利益。因此,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在法律明确规定之前,应当由司法判决确定。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平等,不能因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而造成分配不公和差别待遇。在实践中,大量的性别歧视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充分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目前,全国法院对农村土地补偿分配纠纷没有高度统一的认识,网上发现的案例和观点也不尽相同。大多数案件的处理都是按照土地征收补偿应当补偿给耕种土地的家庭的原则,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机会获得补偿。首先,家庭承包的征地补偿不属于收入范畴,它是对耕地损失的补偿和安置补偿,不属于继承财产的范围。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此,家庭土地承包人的主体是农民,不是家庭的每一个成员,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没有独立的家庭土地承包权。如果家庭成员去世,30年的合同期限不会改变,不存在合同管理权的继承权问题。承包地由其他家庭成员继承。家庭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不能经营和使用承包土地,不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的农民成员。因此,他们不能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也不能成为他们的个人遗产。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人的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人有权依法取得相应补偿。”。可见,能拿到土地补偿费的是承包人,承包人是农民。死亡或者丧失家庭成员身份的人,丧失农民家庭成员身份的,不能得到补偿,可能没有成为农民家庭成员的人,也不能得到补偿。因此,只有现有的农户成员才能得到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要求缴纳相应份额的,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在确定征地补偿方案时,能够获得征地补偿的人,就是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