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撤销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3-03-29 09:22:45 4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一、劳动纠纷仲裁书撤销法院是哪一个

最高法院对劳动部〔1988〕《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答复劳动部的内容:

(一)、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不服,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

2.国务院《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也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

上面两项内容对于在1988年各基层法院对解决国营企业、私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是一个纲领性的指导文件,对当时无相应法律解决纷争是不二的选择。20年后,仍有某些基层法院作为判决的依据就变成一个值得关注的大问题了。

最高院的答复和司法解释不尽相同,存在普遍指导性或个案解决意见之差别。最高法院的法官受当时社会制度的限制,对于人民处分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国家干预原则,要求司法机关维护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威,具体到答复第二条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也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这和稍后制定的民诉法不尽吻合,和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一、二项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直接冲突。

现在有些律师在不服劳动仲裁起诉时有意避开撤销和维持等字眼,用请求驳回劳动仲裁申诉取代,是避讳此答复后遗症的表现。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早该明文废止,取而代之的是2001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仲裁内容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和2000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两个司法解释。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私营企业暂行条例》都已经废止,按照一般逻辑分析请示内容作废,答复没有不作废的道理。

二、撤销程序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撤销后果:

第六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49条之规定,

如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用人单位不服裁决,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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