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一些票据没有合同可以胜诉买卖合同吗
时间:2023-03-09 10:22:10 2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必须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成立的,即对自己的主张负有证明责任。由于诉讼主张的不同,其证明责任也会有明显的差异。

原告作为债权人,如果按照买卖合同纠纷提出履行合同,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在诉讼中就需要提供债所依据的合同合法有效,债权明确,且其诉讼行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材料。原告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证明责任仅此而已。只要完成了上述举证责任,法院就应该依法支持其请求。

而票据纠纷,因票据的时效性、流通性和票据欺诈违法行为的多样性,当事人必须向法庭提供涉讼票据,以表明票据种类、金额、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点、收款人名称、出票地点、背书人等。同时,持票人还需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合法性。另外,按照《票据法》规定,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只有在付款请求被拒绝或者法定情形出现时,追索权才可以行使。因此,持票人还应向法庭提供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或人民法院的公示催告文书及除权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一、转让票据背书的法律效力

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是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由背书人转移于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因此而取代背书人成为票据上的权利人。这是转让背书所产生的主要效力,它不仅意味着移转因票据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包括对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对背书人的偿还请求权、对票据保证人的请求权、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等,还意味着被背书人因背书而取得的一切票据权利,不受背书人权利瑕疵的影响,并受到票据抗辩限制的保护,使被背书人处于比普通债权人更强的地位。

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又叫资格授予效力,是指持票人如能证明其背书具有连续性,票据法上即推定其为正当持票人并享有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因此,转让背书成立以后,持票人请求付款人付款时,只需证明其票据背书在形式上具有连续性;付款人付款时只需审查票据背书是否具有连续性。如有证据证明持票人是出于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取得票据,则可以排除背书连续所产生的证明效力。

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是指背书人对于被背书人及其全体后手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因为票据具有流通性,为了提高票据的兑付率,票据法特别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同时票据法还规定,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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