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强制员工周末加班不合法,劳动法规定不得强迫员工加班的。
2、除4种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可以强制员工加班工作;
上述法定情形是指以下四种情况: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
(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一、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据此,公司安排加班是需要与劳动者协商的,劳动者如果不愿意加班,公司无权强行要求员工加班,也就是说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规定,对于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另外,《劳动法》也规定了例外情形,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42条中规定有三种情况下,也就是在这些情况下,虽然员工不同意,但用人单位还是可以要求其加班。不过,在加班之后也需要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其加班工资或者安排进行补休。但是要注意,补休仅仅是针对周末安排加班的情况,平时加班或者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即使之后又安排了补休,也还是要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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