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奖金当作加班费来发放,其实这是不合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金和加班工资虽然同属于工资总额的构成部分,却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加班工资是法定的,只要劳动者有加班,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相应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而奖金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范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奖金的发放与否。因此单位以发放奖金为由,不给职工发放加班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
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算奖金吗?
1、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需要将奖金计算在内,这个是由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四条将奖金规定在员工的工资构成中,所以离职前12个月内发生的年终奖当然要纳入。
年终奖因系年度工作的绩效评定,对于中途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来说,年终奖、季度奖应当分摊计算至相应的月份,如分摊计算后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不宜作为计发基数。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试用期内,若是单位发现职员并不满足入职条件,可以将其辞退。且根据规定,因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试用期被辞退的职员,无权要求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在收到补偿请求的时候,可以依法判断自己是否有补偿义务,若是没有,可以拒绝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全文85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