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现有法律遵循“单一劳动关系”原则,但对于双重劳动关系也未明令禁止。
根据劳动法理论,劳动者一般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隶属于一个用人单位,由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建立人事档案。其他单位也不可能同时为该劳动者重复建立人事档案、重复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新用人单位招用了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造成原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条文内容看,两部法律均没有明令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者如果没有给原单位造成损失,则其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不违法。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只要有用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有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来说,可以在一个用人单位上班,也可以在二个甚至多个用人单位上班,那么就存在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一般可存在于下列情况:
1、下岗、工伤、病休、内退职工另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转档案,社会保险仍旧由原用人单位缴纳;
2、职工离职后未办手续即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
3、劳动者利用休息时间到其他单位兼职;
4、停薪留职、放长假或与原用人单位失去联系的劳动者到其他单位工作。因此,只有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才能够发生双重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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