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疾病身故的,由监护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事故之日起10天内通知户籍所在乡镇计生部门,并向当地中国公司报案。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15日之内到乡镇计生部门填写《江西省计划生育家庭子女爱心申请表》,经审核盖章后,到当地中国**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属医疗费报销的保险责任事故,监护人在发生事故之日起10天之内(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可延长至20天)到乡镇计生部门填写《江西省计划生育家庭子女爱心保险理赔申请表》,经审核盖章后,到当地中国**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二)申请索赔时,应备齐以下资料交保险公司:
1、保险证明材料和乡镇计生部门审核盖章的《江西省计划生育家庭子女爱心保险理赔申请表》。
2、监护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由监护人以外的其他人员代办理赔时,应提供代办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及与第一被保险人或监护人的关系证明(由村委会和乡镇计生部门盖章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5、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乡级以上(含乡级)公益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
7、如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身故的,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身故判决书。
(三)因赔付出现纠纷或争论时,监护人或受益人应在10天之内向县级计生协办公室提出,由县级计生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四)其它
1、对已办理了“农村合作”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要凭乡、村计生协盖章证明属实的原始医疗费发票复印件及发票分割单,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2、第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弄虚作假、骗取保险金的,除追缴被骗保险金外,保险责任同时终止,并依法追究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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