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由企业扩大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增加自然环境、气候条件、海拔作为测算标准的参考因素
●最低工资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为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西藏实际,我区将出台《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并于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较2003年8月施行的《西藏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结合劳动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作了相应调整。具体为:将执行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由企业扩大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所有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扩大了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在规定测算最低工资的参考因素时,结合了我区自然环境、气候条件,高寒、缺氧等实际情况,将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和海拔高度作为测算最低工资的参考因素;明确规定了最低工资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对于违反《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因实施最低工资规定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增加劳动强度或延长劳动时间,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玉珍)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工作报酬
根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第九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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